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12月16日,省政府發布《陜西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明確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項目部)負責人、生產班組長及其他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內容、責任范圍和考核要求。
《規定》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安全生產實際為從事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經辨識確認的有限空間、受限空間建立動態管理臺賬,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進入作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審批制度,作業中持續通風監測,配備專職監護人員并且保持實時通訊。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并定期演練。
《規定》明確,未造成人員死亡、重傷且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萬元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委托生產經營單位組織調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事故調查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復后實施。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結合新就業形態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
(記者 文艷)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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